保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涉氨制冷企业隐患
全面治理阶段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涉氨制冷企业隐患全面治理阶段工作的通知》(云安办﹝2017﹞3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专家检查提出的诊断意见和整改建议,结合本地区涉氨制冷企业隐患治理工作实际提出治理方案,并于6月20日前报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安全监管科。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督促本辖区所有涉氨制冷企业于6月30日前完成涉氨制冷企业信息录入,并建立“一企一标准”。在治理中改用其他制冷方式或设备拆除的企业,要及时在大检查长效机制系统上注消,并及时上报。
三、各涉氨制冷企业冷库库门必须设置内开门装置,门上张贴醒目标志和使用方法。严禁在机房上方和附近使用明火,并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和培训教育。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整改验收和总结工作并做好台账。同时,于6月20日、8月20日、10月20日和12月20日前上报开展涉氨制冷隐患治理工作情况。
保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
(联系人:牟大伟,电话:2212831;邮箱:
[email protected])
保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印发